2020年2月,当事人与被告通过网络相识,因双方系老乡便渐渐相识。 因二人都处于离婚且 未再婚状态,被告还育有一子一女,后因慢慢相识后,当事人便 产生与被告缔结婚姻关系并重组家庭的美好愿景,在此基础上,当事人在于被告恋爱期间,多次通过微信和支付宝的方式向被告 转账,不仅如此,当事人还于2020年3月22日为被告购买手机花费6,149元、5月2日为被告购买戒指花费2,850元,还资金资助其老家装修房子,除此之外,当事人与被告女儿即案外人一直保持微信联系且也多次向其转账以表心意。2023年,原告在被告的指示下,为被告女儿通过支付宝转账10,000元,以上款项共计241,213.84元,后二者感情关系破裂,当事人便要求被告返还此前赠与款项,被告却不予理会。当事人认为,现与被告缔结婚姻并共同生活的目的和愿景已经不能实现,当事人有权要求被告返还赠与款项,故当事人委托三方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当事人返还赠与款项241,213.84元。
在恋爱期间,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自愿赠与另 一方财物,应当视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当事人向被告多次转账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赠与,因双方未能办理结婚登记,当事人要求被告退还赠与,被告应当返还赠与。
原、被告于2020年2月份经人介绍相识,于2020年5月份起开始同居生活至2023年4月份结束同居,双方平时各自在外务工,聚少离多。在同居生活期间,当事人向被告转账共计241,213.84 元,该款项包括给被告女儿转账10,000元、购买首饰2,850元、手机6,149元以及用于生活开支、装修被告的房屋等。
扣除给被告女儿的花费、以及当事人为了维护双方的感情而赠与被告个人物品的支出,上述费用剩余222,214.84元,考虑到双方同居期间有生活支出,本院酌定被告按照 80%的标准予以返还, 被告应当返还当事人177,771.87元。被告辩称该款项系夫妻共同财产且已用于共同生活开支等理由,不应返还,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故被告该项辩称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返还当事人赠与款177,771.87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一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
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022-2023上海市三方律师事务所
沪ICP备20019542号-1
全国热线:4007805805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界广场浦东南路855号2层2A-2-2室
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288号来福士广场T2写字楼11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