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9 年,被告与当事人在项目工地上认识,并多次进行合作。2023年5月,被告承包了位于A市某项目,同年5月18日,被告介绍当事人到项目上进行施工,并约定工资为贴砖地面40元/平方米,砌墙35元/平方米。当事人接受被告的安排到案涉工地施工,并通过微信向被告汇报项目施工进展。2023 年7月18日,被告联系当事人要求当事人不需要再继续施工。2023年8月22日,经第三方调解,确认原、被告为工程分包关系。2023年8月18日,当事人通过微信与被告确认,当事人施工部分工程造价为120,996元。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当事人支付拖欠工资120,996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20,996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二、诉讼策略
本案中,被告将A市某项目工程的泥工部分(贴 墙砖、贴地砖、砌墙)及部分零星工程分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当事人,双方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无效。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三、案件分析
当事人对案涉工程进行了部分施工,且系应被告要求退场,故被告应当向当事人支付折价补偿款。被告作为发包方,其负有与当事人进行结算的义务,现当事人通过微信向被告发送了结算内容,被告既未予以答复也未提出异议,本院认定视为被告同意当事人主张的结算金额。故当事人要求被告按照结算单的内容支付款项120,996元,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未及时向当事人支付款项,造成当事人利息损失,故当事人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予以支持。
四、办案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当事人程南胜折价补偿款120,996元及利息(以120,996元为基数, 自2023年8月9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五、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 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 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 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百九十一条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 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 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 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七百九十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 人。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