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原、被告于1991年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二女。后因男女双方三观不合感情破裂决定协议离婚。
2020年4月,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约定男方需补偿给女方75万元现金,其中15万元在离婚生效当天支付给原告,其余60万元现金分六年给付,每次10万。如果生意进展良好,应该提前归还,截止日期2026年4月给完。
2023年6月,原告针对其他财产问题多次联系被告,想了解相关使用情况,但被告不予理睬,每次都敷衍原告,但始终未能给原告解释或者依据。对于补偿款,被告也仅在离婚当日支付12万元、次年支付2万元后,再未支付过任何款项。故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决。
诉讼请求:
1、被告向原告支付补偿款人民币61万元。
二、案件分析
离婚协议及欠条上均注明被告应补偿给原告 75 万元,被告被告在2020年4月10日的欠条上注明 “实付72万,首款打款12万”,未在2020年4月13日离婚协议上予以体现。现原告原告亦不认可。故法院确认双方约定的补偿金额为75万元。
经过法院确认被告已付款14.8 万元。
综合上述认定,被告尚欠原告补偿款60.2万元。再次,对于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剩余补偿款问题。依据原、被告离婚协议约定,补偿款每年归还10万元,分6年支付。被告自2021年起至今,未予以履行。原告主张被告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要求被告全额支付剩余欠款的诉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三、办案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补偿款602,000元。
四、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