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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区电梯广告收益归谁所有?

2024-05-10 10:13:05 zyc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和二百八十二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物业公司可以受业委会委托对业主共有部分进行管理,但该区域如何使用应当由业主决定。
业委会在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时,应对公共收益在业主与物业公司之间如何分配、费用何时支付、逾期支付违约责任等进行明确约定,避免产生纠纷。如果物业公司不愿交出公共收益,可以由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起诉物业公司要求退还公共收益。而在业委会收到公共收益后,也可以开设对公账户,将相关收入支持明细进行定期公布,接受全体业主监督的同时令业主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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