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得分割。婚前财产的关键在于财产权的取得时间系在结婚之前。这意味着,如果一方在结婚前已经拥有的财产,如房屋、车辆、存款、股票等,在离婚时应当归该方所有,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二、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
当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时,这些费用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得分割。《民法典》的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对个人身体健康权的保护。
例如,如果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交通事故受伤,获得的交通事故赔偿金,或者因残疾而获得的生活补助费,这些费用都是用于补偿个人身体损害和保障个人生活的,因此在离婚时不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如果明确指出财产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那么这部分财产在离婚时也不得分割。
例如,王五在其遗嘱中明确指出,其留下的遗产归其子赵六所有,那么即使赵六在婚后去世,其妻子也无权要求分割这部分遗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主要指夫妻日常生活中所需的个人物品,如衣物、鞋帽、手机、化妆品等。这些物品通常价值不大,且与个人生活密切相关,因此在离婚时一般归个人所有,不进行分割。
例如,李四的个人衣物、化妆品等,虽然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但由于这些物品属于个人专用,因此在离婚时应当归李四所有。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除了上述几类财产外,《民法典》还规定了一些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这些财产的具体范围需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比如个人荣誉奖金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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