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在第一种情况下,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子是婚前所建,那么该房子应视为婚前个人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例如,甲乙双方结婚前,甲方在自家宅基地上建造了一栋房屋。婚后,双方共同生活。离婚时,乙方无权要求分割该房屋。因为该房屋属于甲方婚前个人财产,按照民法典的规定,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后所建房屋: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需协商或判决分割
在第二种情况下,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子是婚后所建,即使房子建在一方所有的宅基地上,房子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离婚时,夫妻双方可以协商房子归于拥有宅基地的一方。
例如,甲乙双方婚后在甲方所有的宅基地上共同建造了一栋房屋。离婚时,双方可以协商将房屋归甲方所有,但甲方需向乙方支付相应的补偿。若协商不成,可起诉至法院,由法院判决。
三、房屋拆迁获得安置补偿:夫妻共同财产,协商平分或依法判决
在第三种情况下,如果宅基地上的房子拆迁获得了安置补偿,那么这些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共同财产。
此时,夫妻双方可以协商平分各种安置补偿。若协商不成,可起诉至法院。
四、宅基地土地:集体所有,不能被分割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宅基地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因此,在离婚案件中,宅基地土地不能被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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