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申请费由被执行人负担。”如果被执行人确实存在经济困难,无法一次性支付执行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能力履行的,可以缓交或者减交执行费用。
在这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可能会产生一些额外的费用,如评估费、拍卖费、审计费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执行过程中产生的评估费、拍卖费、审计费、鉴定费、公告费、保管费等必要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种情况下,被执行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说明自己的经济状况,请求缓交或减交执行费用。法院将根据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批准。
虽然法律规定了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但在实际操作中,如果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约定,并且申请人同意,也可以由申请人交纳执行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