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中关于亲子关系确认的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的规定,父母子女关系的确认,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一方拒绝提供必要的协助进行亲子鉴定,法院可以依法推定亲子关系是否存在。
二、对方不配合亲子鉴定的情况处理
起诉至法院:当一方拒绝配合进行亲子鉴定,另一方可以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是否存在。
证据提交:在诉讼过程中,提起诉讼的一方需要依据《民法典》的规定,提交足够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三、推定确认亲子关系的法律原则
证据推定:在缺乏直接证据(如亲子鉴定报告)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依据现有证据推定亲子关系是否存在。
举证责任转移:如果提起诉讼的一方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亲子关系不存在,例如能够证明在一方怀孕前双方没有见面事实,那么举证责任将转移到对方。
法院判决:如果对方无法提供相反的证据,并且拒绝进行亲子鉴定,法院可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推定亲子关系不存在,从而支持提起诉讼一方的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