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监护资格撤销的法定情形
严重损害孩子身心健康:《民法典》第36条规定,如果父母的行为严重损害了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例如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法院可以依法撤销其监护资格。
对孩子不管不问,导致孩子处于危险困难状态:如果父母长期忽视对孩子的抚养和教育,让孩子处于饥饿、疾病、无家可归等危险困难状态,同样可能被撤销监护资格。
其他严重侵害孩子合法权益的行为:除了上述两种情形,如果父母有其他严重侵害孩子合法权益的行为,如贩卖、拐卖、非法限制孩子人身自由等,也属于监护资格撤销的范畴。
二、监护资格撤销后的责任与安排
抚养费的继续支付:即使父母的监护资格被撤销,他们仍需依法支付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直至子女成年或特殊情况发生。
新监护人的指定:法院在撤销原监护人资格后,将按照最有利于孩子成长的原则,结合孩子的年龄、健康状况、生活习惯等因素,在尊重孩子真实意愿的基础上,指定新的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