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好意同乘”?
“好意同乘”是指车主出于好意,无偿允许他人搭乘自己的非营运机动车。这种情况下,车主与乘客之间并未形成客运合同关系,而是基于友情或善意的一种互助行为。
二、《民法典》第1217条的规定
《民法典》第1217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如果事故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应当减轻该机动车的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三、减轻赔偿责任的条件
车主无故意或重大过失:在“好意同乘”的情况下,如果车主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即使发生了交通事故,车主的赔偿责任也会相应减轻。
四、不免除责任的情况
车主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果车主在驾驶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酒驾、无证驾驶、疲劳驾驶等违法行为,导致交通事故并造成乘客受伤,那么车主的责任将不会被减轻。在这种情况下,车主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五、如何界定故意或重大过失?
故意:指车主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交通事故,但仍然放任结果发生的情况。
重大过失:指车主在驾驶过程中,违反了基本的注意义务,如严重违反交通规则,未能保持必要的谨慎驾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