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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前转移财产,违法!

2023-06-08 14:41:32 sfadmin

一、案情简介

2020年5月19日,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书,裁定如下:

1、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我方委托人)支付充电器管理费人民币10,500元;

2、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我方委托人)支付车位使用费人民币193,600元;

3、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我方委托人)支付电费人民币73,085.40元。

之后我方申请执行,进入执行阶段。后因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存在可提供的财产,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2年11月14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陆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仲裁执行案件中被申请人某公司应当分别于2022年11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150,000元至申请人指定账户,于2023年1月21日前一次性支付150,000至申请人指定账户。前述任一期款项若在上述期限内未支付,被申请人陆某自愿对(全部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并向法院承诺可直接强制执行,申请人有权恢复执行案件的全部金额。现和解协议已经生效,申请人向法院追加被申请人陆某为执行人。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追加案件的被执行人。

二、案件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执行过程中,第三人向执行法院书面承诺自愿代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被申请人陆某与申请人达成和解协议,并约定了公司执行裁决的具体流程以及公司不履行付款义务后,陆某自愿承担连带责任。

被申请人陆某转移财产行为的评价:第一百一十四条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所以陆某强制执行前转移财产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

三、诉讼策略

整个案件的难点不在于之后的申请追加陆某为被执行人,而在于前期与陆某签订和解协议。本来公司作为独立的个体,承担不了相应的付款义务也不能影响法定代表人陆某,陆某更不可能主动提出自愿承担连带责任。事情的转机在于,我们的律师时刻关注被申请人公司的动向,包括司法风险内容。查到该公司最近有两次作为原告参与某诉讼的情况,于是立刻联系到案件审理法院法官核实情况。从法官那里得知该公司作为原告胜诉并且可能收到一部分案件款项的情形之后。我们律师立刻向人民法院提交了《协助执行申请书》请求应当根据判决付款的某公司协助申请人完成执行,对被执行人所负的债务不得向被执行人直接履行。此时陆某居然私自截走了本应该打到执行法院的款项。该转移行为也被我们抓住了把柄,并且以此为由与陆某进行了协商,最后迫使其签订了和解协议,并快速完成了履行。

四、办案结果

申请人与某公司及第三人陆某签署执行和解协议,确定剩余执行款项为30万元,2023年3月,某公司支付两笔款项,故申请人申请案件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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