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三方案例

违法贷款,房产买卖合同无效

2023-06-25 14:59:37 zyc
一、案情简介

房屋系原告于2008年7月29日售后公房的性质取得房地产权证。

2008年9月4日,原告急需一笔资金用于生意周转,但是不具备贷款资格,被告称自己有贷款资格,但是须将原告名下的房屋转至被告名下抵押贷款。原告为了达到贷款目的,同意了被告的意见,双方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合同》,根据合同第一条:原告将房屋,建筑面积48.85 平方米出售个被告;第二条,房屋转让价位 45 万元。

上述房屋转让给被告后,由被告至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个人建房、翻建、大(装) 修自住住房公积金担保借款合同》,被告为借款人(甲方),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为贷款发放方(乙方),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为保证人抵押权人(丙方),合同约定被告借款 40,000 元,借款期限为 2008 年10月16日至2023年10月16日,贷款年利率为4.86%,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贷款资金划入原告原告的银行账户。

被告还签订了第二份《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被告为借款人(甲方),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为贷款发放方(乙方),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为保证人抵押权人(丙方),借款金额为 20 万元,借款期限为 2008 年10月 16 日至2023年10月16日,贷款年利率为4.86%。归还方式为:抵押物的住房为房屋,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贷款资金划入原告原告的银行账户。

原告在收到贷款 24万元后,自2008 年11月起,每月等额本息归还银行贷款 323.14元、1615.70 元。2010年6月起,原告因没有偿还能力,停止还贷款,一直至今。

日前,原告在家人的提醒下,通过咨询才了解到,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是一个虚假的买卖合同,双方在签订买卖合同以后,被告分文未付给原告房屋转让款,也没有交接房屋,原告至今还是居住与该房屋内。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房屋产权。


二、案件分析

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与被告就系争房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存在诸多不合常理之处。

首先,该合同中关于房屋交付时间、违约责任及付款协议等条款均为空白。

其次,被告除贷款外未再向原告支付过其他房款再次,系争房屋一直由原告居住至今,被告从未提出过异议此外,被告用于偿还贷款的银行卡一直在原告处,部分贷款亦由原告偿还。

以上种种不合常理迹象表明,该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因此,法院对于原告关于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是为了套取银行贷款的主张予以采信,对其要求确认该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合同无效后,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故被告应将系争房屋产权恢复登记至原告名下。原告已向法院缴纳代管款 23 万元,并表示原意用该款清偿住房置业担保公司的贷款本息以注销抵押权,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在原告清偿贷款本息后,住房置业担保公司应注销设立在系争房屋上的抵押权。被告也应在抵押权注销后将房屋产权过户给原告。原告认可被告偿还了贷款442,44.21 元,并同意将该部分款项支付给被告,法院对此予以确认。

三、办案结果


1、原告与被告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

2、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第三人还清被告所欠贷款本金及利息;

3、第三人于上述贷款清偿之日起十日内,办理上述房屋的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4、被告于上述房屋的抵押登记注销后十日内,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至原告名下。


上海市三方律师事务所

©2022-2023上海市三方律师事务所
沪ICP备20019542号-1

全国热线:4007805805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界广场浦东南路855号2层2A-2-2室
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288号来福士广场T2写字楼11层

咨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