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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无责任!三方代理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

2023-06-29 13:23:06 zyc
一、案情简介

原告:保险公司A

被告一:我方当事人

被告二:物流公司A

被告三:保险公司B

2020年7月6日,在某高速路段,被告一驾驶被告二的重型厢式货车A在第二车道内撞击了前方陈某所驾驶的另一物流公司B的重型厢式货车B,致重型厢式货车B顶撞前方停驶于车道内的两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同时与第一车道内一辆小轿车相擦。该事故造成四车不同程度受损。

2020年8月3日,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一承担事故全部责任,陈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重型厢式货车A在被告三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率,该起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重型厢式货车B的维修费为10万元,物流公司B根据重型厢式货车B在原告保险公司A处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于是向保险公司A索赔了 10 万元,并将该款的求偿权转让给了保险公司A。

后原、被告双方无法就追偿事宜达成一致,保险公司A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

被告辩称:

1、被告一是物流公司的员工,事故发生时驾车是职务行为;

2、事发当日,车辆存在问题产生交通事故,责任应该归属于物流公司;

3、本案应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剩余部分由侵权人物流公司承担;

4、根据法律规定,应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责任。

二、案件分析

本案系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被告一驾驶车辆发生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因被告一系雇佣的驾驶员,故法律后果应由实际车主承担。因重型厢式货车A在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险,故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应依法赔偿原告全部损失10万元。

对被告保险公司B的抗辩,本院认为,被告一已提交道路货物运输从业资格证。且保险公司B未能证明其就免责条款中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的证书种类和名称向投保人履行明确的说明义务并经投保人确认,对其该项抗辩本院不予采纳。

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虽然认定事故车辆不符合安全技术条件,但此种事故后的检验结论不属于保险免责条款所指之“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情形,故其免责抗辩不能成立。被告物流公司A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对相关证据进行质证等诉讼权利。

三、诉讼策略

整个案件的关键是了解代位权的条件以及职务行为的效果。对于代位求偿权的成立要件,按照法律的规定,一般应具备下述要件方能成立:

(1)保险人因保险事故主对第三者享有损失赔偿请求权。首先保险事故是由第三者造成的;其次根据法律或合同规定,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被保险人对其享有赔偿请求权。

(2)保险标的损失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即保险人负有赔偿义务。如果损失发生原因属于除外责任,那么保险人就没有赔偿义务,也就不会产生代位求偿权。

(3)保险人给付保险赔偿金。对第三者的赔偿请求权转移的时间界限是保险人给付赔偿金,并且这种转移是基于法律规定,不需要被保险人授权或第三者同意,即只要保险人给付赔偿金,请求权便自动转移给保险人。

其次,我国法律规定职务行为造成的第三人损害,由用人单位承担责任,挂靠关系由被挂靠一方承担责任。

四、办案结果


被告保险公司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10万元。

驳回保险公司A其他诉讼请求,即我方当事人被告一无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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