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A饭店经营旅馆多年。2017年上半年开始,案外人刘某3因个人业务需要,开始在旅馆XX房住宿。期间,刘某3渐渐和A饭店经营者沈某某相熟,原告经营者沈某某同意刘某3暂欠住宿费。
2018年9月21日,双方就刘某3欠付住宿费一事达成还款协议,约定刘某3须于2018年10月31日支付所欠住宿费;如未按时支付,则从违约之日起每月支付1%违约金。协议到期后,经催告刘某3仍未支付款项。2020年11月27日,刘某3因病去世。
A饭店经营者沈某某多次追索住宿费无果,特委托三方律所律师提起民事诉讼,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二、办案思路
1、调查取证
接受委托后,律师迅速至刘某3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进行户籍摘抄。户籍摘抄结果显示,刘某3的父亲刘某4、母亲胡某已先于其去世。刘某3与两个前妻各生育一女刘某1、一女刘某2,现任妻子为林某。
2、明确法律关系
刘某3生前遗留有房屋等财产,相关财产已由刘某1、一女刘某2、林某继承,三被告作为继承人应以其所得遗产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归还的债务。
3、提起诉讼
证据完善后,律师立即撰写诉讼材料,以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为案由,向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款项人民币39,500元;2.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以人民币39,5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违约金。
法院于2021年11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前调解阶段,被告刘某2辩称,自父母离婚后,与刘某3即无往来,刘某3连抚养费都没有支付,对刘某3的情况不清楚,刘某3的债务与被告刘某2无关。调解未果,法院依法组织开庭,我所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1、刘某2、林某经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缺席审理。2022年3月28日,本案因疫情防控原因中止审理。2022年6月25日,本案恢复审理。
三、法律分析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我方当事人主张的与案外人刘某3间的服务合同关系和约定,有双方签署的《偿还欠款协议书》在案佐证,主张的债权金额和违约金计算方法,符合合同关系双方约定。相对方刘某3死亡,刘某3的法定继承人应在遗产继承范围内对以上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四、办案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被告刘某1、刘某2、林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刘某3的遗产继承范围内支付原告上海市浦东新区周浦镇安居饭店钱款人民币39,500元,并以人民币39,5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1%计算支付自2018年11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违约金。
本案一审法院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我方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