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6日,我方当事人(以下称原告)随其监护人前往被告经营的蹦床主题乐园进行游玩。原告独自购票进入蹦床场地,游玩过程中,原告手持海绵块与他人在场地内进行追逐,跑动中失去平衡摔倒在蹦床边沿受伤。事发后,原告前往医院救治,诊断结果为左桡骨远端骨折。次日,原告前往上海上海儿童医学中心住院治疗,行左尺骨骨折复位内固定术,术后于2021年10月9日出院。
2021年11月11日,原告在此前往医院治疗,术后次日出院。原告治疗期间,共计自费支出医疗费47,433.56元。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对原告损伤后的伤残等级及休息、护理、营养期进行法医学鉴定,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原告)左腕部外伤致左侧尺骨远端骨折,评定为人体损伤十级伤残,伤后休息150-180日,营养90日,护理120-150日。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7,490.59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元、营养费3,600元、护理费9,000元、残疾赔偿金144,4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62.50元、交通费1,000元。
二、案件分析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被告作为活动场地的经营者,理应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尤其原告作为未成年人,在无监护人陪伴的情况下单独进入蹦床场地,被告更应对其尽到监管义务。原告在场地内进行奔跑追逐,具有高度危险性,被告发现后未及时进行劝阻,其疏于监管系导致原告受伤的主要原因,应当对原告损害承担主要责任。原告虽然尚未成年,但根据其年龄和智力水平,也应对自身行为的危险性存在一定认识,并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因此,原告应当自行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酌情确定被告对原告损失承担最多80%赔偿责任。被告(公司)为一人有限公司,被告许某为其唯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诉讼策略
此类追究娱乐场所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的案件最讲究现场原则,不仅仅要看事故发生地现场,还要看事故发生时的现场。事故发生地的现场就是亲自前往该游乐园,考察此地是合理地进行了安全提示义务(包括标语)、现场设备安置是否符合安全保障要求、安全员是否配置到位等来证明场所是否本身存在安全隐患。事故发生时的现场则是根据对方提供的监控录像考察当时场地内是否存在人员过于密集而超过安全保障要求、当时安全员是否尽到了足够的注意义务和救助义务、受害人当时的游玩操作是否存在自陷风险的情形。只有这样考察现场之后,才能在心里对这个案件的责任划分有一个大概的估计。
被告许某是一人有限公司的唯一股东,如果其不能证明个人的财产独立于公司就应该对本案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在实务过程中,这种一人公司通常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将股东追加进案件,一来是可以给被告以压力,二来是对案件的赔偿结果有一个保障。
四、办案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37,946.8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8元、营养费2,160元、护理费7,200元、残疾补偿金115,571.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30元、交通费240元。被告许某就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