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5年9月张先生欲承接保障房建设项目,委托王女士居间*斡旋并为此按王女士指示支付30万元咨询费至王女士儿子账户,后因王女士未实际开展工作,居间失败。
2016年10月10日双方至派出所处理相关事项,在王女士代理律师到场提议的情况下,王女士出具书面承诺:于2016年10月底退还张先生30万元费用。但至今未予退还,张先生多次催讨后,王女士一直敷衍塞责,直至拒接电话。张先生没有办法,委托三方律师处理此事。
二、法律分析
1、关于法律关系
本案的系争款项系张某某为请托王某某居间介绍其承接保障房建设项目而支付,后介绍未成,张某某未能最终承接项目,故主张返还费用符合中介合同的法律特征,双方建立中介合同关系。
2、关于诉讼时效
现距王某某出具书面承诺虽然已经超过五年,但是张某某向登记在王某某名下的手机号发送催款信息,属于对此向其主张权利的行为,足以构成诉讼时效中断。根据短信记录显示,张某某分别于2017年、2018年、2020年向王某某发送短信催讨还款,均分别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故本案诉讼时效并未超过。
3、关于退款承诺是否真实有效
首先,从意思表示来看,王某某出具退款承诺确认因业务未办理成功,同意于2016年10月31日前退还其所收张某某的30万元,且该退款承诺书形成于派出所,代理律师也在场,可见该退款承诺书是王某某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其次,从资金交付来看,根据银行明细显示,张某某于2015年9月13日将30万元款项转账给王某某之子,该笔交易与王某某出具的退款承诺书内款项相印证,交易方式为指示交付。
最后,从资金用途分析,系争款项入第三人账后,该账户向王某某频繁转账,可见该款项用途与王某某紧密相关,王某某从中收益。
综上,双方就中介合同达成合意,张某某按约指示交付全部合同款项,王某某未能履行合同约定促成交易,经协商王某某承诺退款,原告接受,双方的中介合同终止责任的约定,王某某应当按约履行,退还全部款项。
三、办案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
一、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张某某中介款300000元;
二、被告王某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某前述款项的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按年利率3.85%计。
本案一审法院支持我方全部诉讼请求,我方胜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