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2年8月8日,劳动仲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署《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2022年8月8日至2023年8月7日,试用期间为2022年8月8日至2022年11月7日,工作职务为Golang开发工程师,试用期与转正后工资均为25,000元/月。2022年9月30日,经协商一致,双方签署《合同终止协议》,明确双方于2022年9月29日终止劳动关系,工资结算至2022年9月29日。在工作期间内,申请人曾于2022年9月28日请假一天。《合同终止协议》签署后,原告多次跟被告催讨工资,被告除支付2590元外,剩余工资款项一再拖延拒不支付。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劳动报酬41,092元(每月工资25,000元,计算期间为2022年8月8日至2022年9月29日)。
2、请求判令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逾期支付劳动报酬的利息。(计算方式为:自起诉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以应支付劳动报酬金额为基础,按照申请仲裁时一年期LPR计算。)
二、案件分析
劳动仲裁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后又签订协议终止劳动关系。申请人提供证据证明工资标准,被申请人未支付给申请人足额工资,申请人有权请求仲裁裁决被申请人支付足额劳动报酬。
三、诉讼策略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仲裁庭上达成调解,仲裁庭作出调解书送达生效后,申请人申请对调解书强制执行,现已执行结案,申请人追索劳动报酬的诉求已实现。
四、办案结果
经仲裁委员会调解,双方当事人就解决争议事项自愿达成协议:
一、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确认双方劳动关系于2022年9月29日结束;
二、被申请人同意于2022年12月31日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人民币36,555.48元。
三、申请人放弃其他申请请求;
四、双方再无其他劳动争议;
五、其他双方无异议。
本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