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被告以投资娱乐会所(KTV)为由邀请当事人(以下称原告)进行投资,被告多次向原告承诺:该投资保本保收益,收益为“一年回本”,且原告可以随时保本撤资。
原告按约定累计向被告支付了20万元投资款。但原告并未参与过任何经营,上述投资也并非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投资。之后因被告不能还本付息而进入诉讼。三方律所律师代理原告。
原告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与利息共206012.33元。
二、案件分析
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表现形式:
1、名为投资,但实际不参与经营管理;
2、在投资协议中约定投资者享有固定的投资收益,但并不承担经营风险;
3、投资者未进行法定的出资程序,不进行工商登记;
4、投资协议负有担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已失效,仍可供参考)规定,“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指两种情形:一是投资方参与共同经营,分享盈利,但不承担亏损责任,即使存在经营亏损,仍要收回其出资和收取固定利润;二是投资方不参加共同经营,也不承担风险,不论盈亏均按期收回本息,或者按其收取规定利润。
总之,投资是属于“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活动,“保本付息”活动是借贷行为,据此,本案原告的行为应该属于借贷行为。但问题在于,本案中原告没有被告承诺“无风险”、“保本付息”书面证据,所以不能就此让法院认定该行为属于“名为投资,实为借贷”的情形。
三、诉讼策略
如果直接按照投资行为来处理此案,被告可以辩称KTV不在自己名下,所以投资对象也不是自己,自己不应该是诉讼的适格主体。而且,即便认定是投资与被告有关,可此时KTV亏损状态,原告不一定能从诉讼中获得满意的还款。
所以律师提出“名为投资,实为借贷”是为了让被告在庭上亲口承认“这是我与原告签订的合伙协议”,从而确认被告与KTV的关系。成功后则可以继续处理原告与被告的合伙关系,原告可以基于诉讼请求向法院申请对被告财产进行保全。另一方面,被告的KTV极有可能存在非法活动,不敢真的与原告进行诉讼、财产调查。所以此时双方进行调解可以使原告得到更多利益。
四、办案结果
2021年12月9日,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于2022年5月31日之前返还原告投资款14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