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0年4月左右,孙先生的亲家曾某介绍其做甲城项目的油漆腻子工程,后经老乡、同时也是涉案工程现场的总负责人陈某同意,孙先生承接了A城的油漆腻子工程,当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的分包合同。
孙先生组织人员于2020年5月开始施工,2021年1月施工完毕。
2020年9月3日和12月10日,A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上述陈某之子)向孙先生转账共计10万元,标注为“甲城项目油工费”。2020年9月30日,曾某向孙先生转账7万元;2020年11月4日,B公司向孙先生转账5万元,备注为“人工费。以上合计22万元。
2021年1月11日,双方达成一份《甲城项目精装修结算单》,写明:“施工班组:油漆腻子,产值合计697,769元,已付22万元,余欠477,769元。”
落款“施工班组签字”处由客户孙先生签字,“现场管理签字”处由祝某签字,“项目管理签字”处由曾某签字。
之后,孙先生还收到曾某给的三张10万元的承兑汇票*。承兑汇票由该工程发包方背书**给B公司,B公司交付给曾某。2021年3月,孙先生找到陈某兑现汇票,陈某对上述3张承兑汇票以A公司的名义做了背书,背书后将上述3张承兑汇票给孙先生。
剩下177,769元,孙先生却迟迟无法拿到,最终他来到了三方律所寻求帮助。
二、办案思路与经过
1、对于工程案件,三方律师首先需要确认发包方、分包方、实际施工方;其次,确认客户孙先生在工程中属于其中哪一方,分别与哪方建立起承/发包关系。最后,律师通过现有的证据材料,包括合同、施工明细、结算单、工程款支付情况等,确认工程施工情况及判断是否真实存在纠纷。
2、根据客户孙先生的材料,律师首先做了梳理。
因陈某系A公司股东,工程款有部分又由A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即陈某之子)支付,故律师将A公司列为被告。此外,还将发包方B公司列为被告起诉。无论发包方是否已支付完毕施工款项,将其列为被告可以帮助法庭查明事实。
3、庭审中,被告A公司抗辩与原告之间不成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称涉案工程是C公司承揽,陈某个人从C公司承揽了部分工程。
律师从四个角度证明涉案工程原告与被告A公司存在事实上的承包关系,以反驳被告观点:
首先,从涉案工程的承接过程看。原告孙先生系经曾某介绍、陈某同意承接的涉案工程,三人是同乡。
其次,从涉案工程的付款方式看。陈某与其子陈某某系被告A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其可以代表被告A公司与原告孙先生洽谈涉案工程并达成合意,陈某及陈某某的行为代表被告A公司。
再次,从涉案工程的结算结果看。原告孙某在结算的过程中要求陈某签字,陈某回复说太忙,直接让曾某签字,确认陈某对曾某的签字是认可的。
最后,从涉案工程的后续付款看。对于三张承兑汇票,原告孙先生找到陈某索要工程款时由陈某以B公司的名义进行了背书,证明陈某认可上述涉案结算单。
三、办案结果
法官支持原告孙先生的诉请,判令被告A公司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77,769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