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委托人小杜(4周岁)和其他小孩一起在别家门口玩耍时,门口的铁门掉落,将小杜砸伤。目击者报120后,小杜被送往复旦大学附属儿科医院进行救治。
经医院确认,小杜右腿股骨干骨折。后小杜父亲报110到派出所做笔录,经公安机关调查,被告瞿某是该铁门的所有人。
二、办案思路与经过
本案系建筑物和物件损害引起的健康权纠纷。
1、起诉状。三方律师通过整理现有的证据材料,包括报案回执、医疗费发票、病例材料、律师费发票,初步计算了医疗费、交通费金额,其他费用待鉴定后再进行诉请变更。
2、鉴定申请书。虽然初步判断小杜的伤情可能构不成十级伤残,但还是需要在起诉时一并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如果明确不构成伤残,至少可以明确营养期和护理期时间,计算营养费和护理费。
3、立案后,律师又到派出所调取民警调查该事故询问相关人员的笔录,以证明事故发生经过以及案涉地址铁门系为被告瞿某所有。
4、因小杜在立案后有继续治疗费用产生,故律师在案件审理中,提交变更诉请申请书,对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进行调整、新增。
5、庭审中,对于被告抗辩事故发生是由于原告自身的原因,以及可能与案外人玩耍接触铁门有关,且原告未成年,其监护人存在监护不力的过错等理由,律师据理力争:
(1)被告瞿某作为侵权人,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直接推定被告主观上存在过错,如果被告不能证明自己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存在主观上的过错,就依法推定其存在过错,应对损害结果承担民事责任。
(2)对于被告瞿某抗辩的理由,亦并未有证据证明该起事故由案外人造成,且当时玩耍均低龄未成年人,不具备人为破坏铁门固定并导致事故发生的基本能力。
(3)即使小杜的监护人在当时未在场尽到监护责任,也仅能免除被告瞿某小部分责任,主要赔偿责任仍应由被告瞿某承担。
三、办案结果
对于原告的损失,法院酌情确认由被告瞿某按责80%予以赔偿。
判令被告瞿某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6,83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