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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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

2023-10-07 09:24:29 zyc
一、案情简介

2020年9月14日晚,原告于朋友家做客,被告系原告朋友的隔壁邻居串门,突然无理由持刀故意伤害原告,致原告头部开放性损伤(右前额),左腕部开放性损伤,尺神经断裂,正中神经部分断裂,尺动脉断裂,示中指屈指浅肌睫部分断裂,烧侧屈腕肌睫部分断裂,掌长肌睫断裂,遗留左手损伤致尺神经断裂,正中神经部分断裂,左手部分肌瘫,肌力 3 级,经鉴定致残程度等级为九级。被告现被羁押于看守所,已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刑事案件承办法官亦表示刑事案件审理会参考民事案件审判情况。被告造成原告大量经济损失,并造成原告精神损害,原告及原告配偶为就医及伤残鉴定等多次往返京沪,经济负担沉重,而被告置若罔闻,截止原告起诉,被告或被告家属未有任何赔偿,原告无奈提起诉讼。

原告认为,被告行为已构成严重侵权,原告所遭受的损失应当由被告予以赔偿。据此,恳请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5,735.04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000元、住院期间护理费1,010元、衣物损失1,200元、交通费(含食宿费)54,049.54元、残疾赔偿金302,408元(75,602元*20年*0.2)、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营养费6,000元、护理费35,300元(200元*150天+5,300元)、鉴定费2,100元等。

二、案件分析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被告先后使用酒瓶、刀具对原告进行殴打,由此导致原告受伤。故,被告作为侵权人应当就此向原告承担侵权责任,应当就原告的合理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办案结果

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费、财产损失、交通及住宿费、残疾赔偿金、营养费、护理费、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347,063.1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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