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石某是一名在校大学生,在学习之余,石某结交了一些社会上的朋友,并从他们那里了解到有个APP,只要注册、绑定银行卡,并帮忙转账就可以赚钱。
石某一听,觉得就是天上掉馅饼啊,虽然九年义务教育所学的知识告诉他,这转账的钱大概率来路不明,但抱着侥幸心理,也因为自身法律知识淡薄,石某错误地认为自己只是赚了一点点好处费并构不成犯罪。
在成功注册APP后,石某就被拉进一个微信群里,在微信群里他们听从群内管理员的指挥,当自己银行卡收到款项后就转账到管理员指定微信号上。说实话,第一次转账时,石某的心是忐忑的,但转账后并没有什么事情发生,次数多了石某也就渐渐放松了警惕。
但这份“兼职”还没做多久,警方就找上了门,原来警方通过上游案件,查询被害人被敲诈勒索资金去向时,查到了石某以及另一个APP注册人朱某。找到二人后,警方便将二人作为上游案件的同伙,以「敲诈勒索罪」刑事拘留。案件侦查一个月后,公安报请检察院批捕,检方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批捕。
二、办案经过
石某家属是在石某被逮捕之后才委托三方律师。
1、接到委托后,律师先到看守所会见了石某。
了解案件情况后,律师告知因其多次隐瞒行为属于情节严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量刑为3-7年,但会尽力帮其争取缓刑。其次确认石某与在批捕阶段的具体情况。此外询问石某衣物生活费是否缺少,同时转达了石某家属对他的关心。
会见结束后,律师将石某的生活情况告知了石某的家属,并建议家属帮助石某退赃,争取缓刑。
2、案件移送到检察院后,律师立即安排阅卷,并与检察官沟通量刑建议。
检察院认为朱某、石某明知可能系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转移,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方律师表示朱某、石某均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朱某、石某如实供述犯罪,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罚。建议对朱某、石某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
3、法院审判阶段,律师为石某积极辩护。
三方律师表示:首先,石某案发后态度良好,认罪认罚,并具有坦白情节,犯罪情节、行为性质属于轻微,可以考虑适用缓刑。其次,家属也代为退赔所有涉案金额,应当酌情从轻处罚。而且,石某系在校大学生,系初犯,本次案件因石某疏忽大意误入歧途,现已真诚悔罪。从其行为危害性及人身危险性角度考虑,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
三、办案结果
最终法官听取了三方律师的辩护意见,判决石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