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叶先生系缑女士配偶的同事。
2016年5月30日,叶先生签订《投资协议》,约定缑女士将15万元交由叶先生用于公司运营,该投资为保障性投资,所有投资风险由叶先生一人承担,若缑女士需要在协议签订后12个月内撤回资金,叶先生需3个月内退回缑女士投资本金金额;至于收益分配情况,协议亦约定了叶先生每年按照公司总股权5%的比例给缑女士分红。
协议签订后,缑女士依约履行了全部出资义务,但叶先生拒不按照协议约定分配分红。经多次协商,叶先生虽同意将投资款返还给缑女士,但却迟迟未返还。
二、办案思路
缑女士是我所的委托人。
根据委托人的陈述、提供的《投资协议》、微信聊天记录和相关支付证明等。三方律师认为《投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对于该合同规定的义务理应恪守,对方拒不返还投资款的行为属于严重违约。甚至叶先生还需要按法律规定支付给我们委托人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
三、办案经过
1、客户积极沟通了解案情。
2、积极收集相关当事人身份信息、《投资协议》、微信聊天记录和相关支付证明等。
3、撰写起诉状,证据目录等诉讼材料,向法院起诉。
四、法院意见
该案系合伙合同纠纷。
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投资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现原告主张被告未履行分配分红的义务,故要求解除案涉合同并由被告返还投资款15万元,被告亦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表示同意,故法院予以支持。
至于原告的第三项诉求即要求被告支付投资款的占用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因被告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原告据此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即2021年11月1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被告关于其在案涉协议约定的合理期内退回投资款故无需支付利息的抗辩意见,缺乏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五、办案结果
1、依法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投资协议》。
2、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返还投资款15万元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15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1年11月1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