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三方案例

从轻处罚!曾某涉嫌非法经营罪案

2023-10-30 15:15:30 zyc
一、案情简介

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被告人陆某在经营佛山市某科技有限公司期间,伙同被告曾某,雇佣他人担任业务员并发展下级代理商,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微信招揽客户,以提供配资和无入金限制吸引全国多地客户在其运营的股票交易平台软件充值入金,进行配资炒股,被告人陆某等人从中赚取配资息差和交易管理费、佣金。

在上述经营过程中,被告人陆某作为平台运营总部负责人,全面管理配资炒股业务,并使用其本人和他人个人银行账户收支配资炒股业务资金。

被告人曾某配合被告人陆某管理平台财务和配资务工作。被告人陆某后发展被告人黄某、吴某为下级代理。被告人黄某、吴某雇佣他人,采用百度贴吧发帖宣传、业务员拨打电话等推广手段,组织客户参与非法配资炒股活动,并陆续发展他人为其下级代理,公开招揽客户参与平台配资炒股业务。

经审计,2020年12月至2021年4月,177名会员累计充值人民币(以下币种同)7,709,464.07元,累计提现2,430,313.00元,差额5,279,151.07元。被告人陆某和涉案人员银行账户收到汇转入金额、收到支付宝、财付通净转入金额合计639万余元。

2021年4月16日,被告人陆某、曾某、黄某、吴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均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二、办案经过

2021年4月,曾某家属收到曾某涉嫌诈骗的拘留通知书,委托律师为曾某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即会见了曾某,向其初步了解了案件情况,之后又联系承办警官核实案情。律师在了解完基本犯罪事实后,准备从诈骗罪罪名入手。因为本案涉案金额较高,若真以诈骗罪判刑,至少3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侦查阶段,律师为曾某提交了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理由有三:

1、曾某构成诈骗罪证据不足,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犯罪故意,客观上也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

2、曾某系初犯,主观恶意较小,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工作期间所获得的收入较少。

3、曾某处于离婚状态,还有两个年幼的孩子需要曾某抚养照顾。虽然公安未同意变更强制措施,但逮捕通知书变更了罪名,由诈骗罪变更为非法经营罪。

检察院阶段,律师在阅卷后为曾某做从犯辩护,并积极和曾某及家属沟通退赃退赔。

法院阶段,律师为曾某出庭辩护,从主从犯上作从犯辩护,从量刑上作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辩护。说明曾某在本案中是一般员工,在本案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应被认定为从犯。其次曾某已在公安阶段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依法从轻处罚。第三,曾某愿意退出违法所得,并缴纳罚金。

三、办案结果

曾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上海市三方律师事务所

©2022-2023上海市三方律师事务所
沪ICP备20019542号-1

全国热线:4007805805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界广场浦东南路855号2层2A-2-2室
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288号来福士广场T2写字楼11层

咨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