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原告原系某照护之家的员工。
某日中午,原告外出办事。但是照护之家却在其养护院大楼门口张贴一张“除名状”。“除名状”推断原告在其他单位有过偷盗行为,并断定原告此次也疑似偷盗,并用除名状的方式将原告开除。该“除名状”将缺乏证据基础和事实真相的内容,公开张贴在大门口,导致原告的社会评价降低。
二、诉讼策略
原告是我所的委托人。
根据原告提供的照片,视频,文书材料等,显示原告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照护之家的行为违法,该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且照护之家主观上确有过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原告有权向照护之家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要求赔偿等。
三、办案结果
最终法院认为,即使照护之家认定原告违反单位出入管理规定,怀疑原告有私带物品的行为,但是其作为管理者也应通过合法合规合理的途径处理此事。但照护之家却采取了在养护院大楼门口张贴“除名状”的方式对原告进行指责,并使用了“疑似偷盗的行为”等用词。虽然养护院大楼位于卫生院内部,但并非封闭,系相对开放的区域,照护之家的行为客观上在一定范围内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构成对原告的名誉侵害。故最后法院判令照护之家赔礼道歉,并以在养护院门口张贴公告的方式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