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许先生是一家日用百货商店老板。2016年,许先生经朋友介绍与赵某相识。赵某告诉许先生,他是在卷烟厂上班的,因想在退休后做香烟生意而向许先生借款人民币10万元作为启动资金,口头约定利息每月3分。当时赵某还带许先生去了“家”,称自己有房子,不至于还不起这点钱。
2016年3月3日,赵某向许先生出具借条一张,约定借款10万元,但未约定利息及还款日期。次日,许先生通过银行ATM取现2万元,加上店内的流动资金8万元,通过现金都给了赵某。赵某拿到借款就拿出其中3000元作为利息给到许先生。第二个月,许先生并未收到赵某的第二个月的利息。但想着总会给,多一个月多一份利息,就没想那么多。等到第三个月、第四个月时仍旧没收到时,徐先生就联系赵某,但赵某已不接电话。之后,许先生到他“家”找人,才发现房子并不是赵某的,赵某早已不知所踪。许先生通过朋友也没找到赵某。
许先生对拿回该笔借款不抱希望,但想通过诉讼再找下赵某。若赵某不还,再不济在拿到判决后可申请执行把赵某列入失信人名单。
二、办案经过
本案因有借条确认借款10万元,借贷合意是明确的,故关键在于证明10万元借款确实已现金交付。2万元还能通过银行取现流水自圆其说,剩余8万元无直接证据证明。
三方律师首先和许先生面谈,详细了解借款经过。同时告知许先生本案可能存在的风险和还需准备的证据,以应对庭审。比如店铺证照和现金流,以证明当时确有超过5万的现金的事实。
之后三方律师整理了现有的证据,先进行立案起诉。因法院通过各种途径都联系不到被告,案件还是公告送达。
庭审中,三方律师出具了赵某在其他法院的判决,证明赵某也是相同套路向别人借款,法官判决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借款本息的诉请,加上小店流水证明,最终说服法官全部支持许先生的诉请。
三方律师真正做到了在不可能中找可能,完善证据链达到说服法官的目的。
三、办案结果
法官支持了许先生全部诉讼请求,判决赵某于十日内归还许先生借款本金9.7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