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A公司在淘宝网经营一家店铺,主卖日本进口米酒,其中一款米酒销售页面宣传:“厂名:见包装。厂址:日本。配料表:见包装。品牌:万寿久保田。度数:15%Vol。生产日期: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1日。原料和辅料:五百万石大米、米曲、水......”
2021年4月21日,邹某通过淘宝网在A公司经营的店铺购买名称为“正品#日本进口久保田清酒千寿万寿纯米大吟酿清酒烧酒米酒1.8L”米酒15瓶,实付款16499.88元。3月8日,邹某收到涉案产品,发现产品外包装为日文标签,无中文标签。
邹某委托杭州某翻译有限公司对涉案产品日文标签进行翻译,翻译结果显示:“100%使用新泻县产米,新泻县长冈市朝日 880-1,朝日酿酒株式会社”。
邹某遂根据国家质检总局2011年第44号公告、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2015年第21号、2017年第2号风险预警等文件起诉A公司,主张涉案产品来源于日本核辐射地区,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诉请A公司退还货款16499.88元,并赔偿十倍货款164998.8元。
二、办案分析
三方律师作为被告A公司的代理人,辩护如下:
1、原告无证据证明案涉产品是从被告处所购买的同一批产品,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市面上售卖案涉产品的商家不止被告一家,淘宝、京东、拼多多等多个平台的很多店铺都在售卖,不排除从他处购买充当案涉争议商品的可能性。原告完全有时间进行商品的调换,撕掉标签重新粘贴标签。因此,标签的真实性有待考证,纵观本案的证据可以发现欠缺完整性。
2、原告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其合法权益没有受到损害,其以牟利为目的主张赔偿于法无据。
消保法第二条定义了消费者应是为了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然而,庭审中原告自认在三月份从多家商家购买大量酒品,说是为了朋友过生日送礼,但数量之大,明显超出正常的人情往来,不符合生活常理。
此外,原告另有其他诉讼,诉请及理由几乎一模一样。
既然被告如此介意日本新泻县产品,为何只挑选这个地方的产品购买。原告并未对涉案产品进行鉴定,无法证明所购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损害其权益。退一步讲,即便被告售卖的是日本新泻县的商品,但购买时是可以从店铺商品简介知晓生产产地。然而,原告却在明知是日本新泻县生产的产品的情况下,依旧坚持大量购买,后以此为理由向商家索要大量经济赔偿,以此牟利。
综上,两位律师判断,原告不是一般的消费者,应当是“职业打假人”。其对产品的认知,明显是高于普通的消费者的。
3、原告未积极进行协商退货,更加能够印证原告牟利的目的。
根据淘宝平台规则,如果收到货后原告有任何理由的不满意,可以在七天内无理由退换货,即便超过七天也可以协商退货。但这么长时间,原告并未提出过任何异议,也没有联系过商家提出过退货或者要求赔偿。庭审中原告说协商过,但没有提供任何的协商记录。
4、原告并无证据证明被告所售商品为日本新泻县生产,即便被告所售商品是日本新泻县产品,但是该商品现有多家平台仍在正常售卖和流通,说明并没有禁止性规定禁止售卖该产品。
三、办案结果
1、A公司仅需退还货款16499.88元,同时邹某需将涉案产品通过邮寄到付方式退还给A公司,如不能退还的,则按1099.99元/瓶折抵货款。
2、对于十倍货款赔偿,法院并未支持,驳回了邹某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