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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共有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如何办理房屋产权变更?

2023-12-27 09:46:52 zyc
一、案情简介

王先生的父母通过房改售政策在浦东新区共有一套房屋,王先生和三位姐姐均在上海生活。王先生的父亲去世后,2014年王先生和母亲张女士一起为该房屋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将该不动产登记为两人按份共有,且此后两人一直共同居住在这套房屋中。

2019年起,张女士因年事已高,不幸罹患老年痴呆症,生活不能自理,亦失语、失用、失认,日常都由王先生悉心照料。因王先生收入不高,且考虑自身也日渐年老,居家看护将无法保障母亲的生活和医疗,王先生想将来卖掉这套房子筹集疗养费及医疗费。可是房屋买卖需所有产权人同意,而现在张女士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无法办理过户,卖房一事陷入了僵局。经过多方考虑后,王先生找到上海三方律师事务所全权代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的事宜。

二、案件分析


1、组织家庭会议,签订家庭内部协议,明确产权分割

该房屋为王先生和母亲按份共有,现母亲无民事行为能力,也未曾立有遗嘱、遗赠抚养协议等,母亲所有部分属于将来四位子女可继承的遗产,四位均有继承权。将房屋变更登记为王先生个人所有会损害三位姐姐的合法权益,因此,首先需明确房屋将来的权利划分。

2、委托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做无民事行为能力鉴定

为节约办案时间,在向法院递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认定申请的准备期间,自行委托司法鉴定所对被申请人的有无民事行为能力进行司法鉴定。

3、向法院申请确认民事行为能力,指定监护人

申请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程序,是法律规定的特殊程序,由其近亲属可向该公民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并由该公民的其他近亲属为代理人。如指定王先生为监护人,其代理母亲变卖房屋行为的合理性难以举证,因此指定三位姐姐中的一位为监护人既有利于保障其母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王先生后续变更手续的办理。


三、办案结果

通过家庭协商,王先生的三位姐姐都体谅其多年照顾母亲的艰辛,自愿放弃将来对该房屋的继承权,并签订了家庭协议。经向法院申请,认定其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三姐为母亲的监护人,在三姐的配合下王先生顺利办理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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