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方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三方案例

据理力争,要回拖欠工程款,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023-12-27 09:55:09 zyc
一、案情简介

马先生承接了某售楼处的部分工程,然后将钢结构项目委托给史先生施工。

2019年4月1日,史先生(甲方)与刘先生(乙方)签订《分包协议》,约定:甲方将某售楼处的铝板安装项目分包给乙方,单价是450元/平方米;工程面积大约是1100平方米,工程价款大约是49.5万元;4月份付15万元,5月5日前付5万元,2019年7月20日前全款付清。

刘先生实际施工面积是1100平方米。截至2019年4月28日,史先生支付刘先生工程款合计20万元。马先生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某公司在2019年7月5日支付刘先生工程款10万元之后,刘先生于2019年7月22日通过微信向史先生陈述:“老史,协议7月20日付清,现在才拿到30万元。”2020年1月22日,史先生又支付刘先生11366.30元。

2021年8月9日,马先生委托上海某律师事务所向刘先生、史先生发送《公函》1份,主要内容是:工程项目的发包人是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包人是上海某股份有限公司,马先生从上海某股份有限公司承揽部分工程,并将钢结构项目委托给史先生;该部分钢结构项目,最初约定的工程款是88万元,施工快结束时,史先生提出工程款增加至120万元,马先生已支付史先生1374988元,钢结构项目全部工程款均已付讫;近日,刘先生就太仓项目提出信访,称其为太仓项目做景观绿化,现在被拖欠23万元左右薪资;为配合信访部门工作,全力化解民事纠纷,马先生现特别邀请史先生、刘先生等在2021年8月14日进行现场协商解决,以期查明事实,并基于此进行核算和结算。

二、办案思路

1、三方律师先根据刘先生提供的《分包协议》、中国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清单、《公函》、微信聊天记录等确认,原告与被告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2、虽然《分包协议》甲方是史先生实际控制的某实业公司,但甲方处签字是史先生。现有的证据很难判断与刘先生直接发生合同关系是某实业公司还是史先生。

3、马先生是涉案项目的承包人,其将涉案工程转包给史先生。根据《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规定,若马先生无法举证证明已经与史先生结算完毕工程款,马某应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三、办案经过

为方便法庭查明案件事实,也避免遗漏被告,三方律师在起诉状中,将史先生的某实业公司作为第一被告,史先生作为第二被告,马先生作为第三被告起诉。同时,为确保后续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得到顺利执行,三方律师在经刘先生同意后,在提交诉状同时一并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查封三被告财产账户。

后经原被告交换证据确认,史先生是从马先生处承揽部分钢结构项目,故撤回了对某实业公司起诉,被告明确为史先生、马先生二人。

庭审中,被告史先生辩称,除已付工程款311366.30元之外,某公司还代被告史先生支付原告刘先生工程款10万元。因此,被告史先生尚欠原告刘某工程款83633.70元,而非原告刘先生主张的183633元。本案的争议焦点也是该10万元款项是否属于史先生付给刘先生的工程款。在二被告都有代理律师的情况下,经三方律师举证、质证、法庭辩论,法院最终没有采信被告史先生辩称的10万元也是已付工程款的意见。


四、办案结果

法官支持了原告刘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史先生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先生工程款183633元,并按照年利率3.85%支付原告刘先生2019年7月2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的逾期利息。
上海市三方律师事务所

©2022-2023上海市三方律师事务所
沪ICP备20019542号-1

全国热线:4007805805

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世界广场浦东南路855号2层2A-2-2室
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288号来福士广场T2写字楼11层

咨询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