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9年4月2日,A将其名下的一带牌车辆出售给车行B,同月12日,B将该车辆卖给C,两次交易均由交易双方签订B 提供的格式合同《车辆交易合同》。该合同载明车辆交付后的一切责任、费用、过户均由买方负责,并约定了违约金为合同车辆成交价的30%。两次交易均交付了车辆、支付了合同价款,都未办理车辆过户手续。
此间,A一直催促B办理车辆过户手续,B以车辆已交付C为由,要求A直接向C主张合同义务。A迫于无奈,多次联系C,但C拒不配合。且C自提车后,在各地多次违章,也未按期进行车辆年检。A饱受困扰,更担心C的违章驾驶会导致更严重的交通事故。
A委托我所三方律师,要求C立即履行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合同义务,并希望自己的损失能得到赔偿。
二、案件分析
1、确认事实
重点在于确认两次交易的真实性、自愿性、交易的完成程度,审查了涉案的两份合同。
2、提示风险
1)委托人与车行签订的合同,车行方签名模糊难以辨认,也无签名人的身份证号、公章和其它可以证明相对人为该车行的信息;
2)经查,该车行并无工商登记信息;
3)经咨询,办理车辆过户手续必须过户双方和车辆均到场,而C与车辆均在他省;
4)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转让并交付但未办理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5) 按照相关规定,车辆连续三个周期未年检将被强制报废,名下车辆有违章未处理将导致车主无法办理新车手续。
3、补强证据
1)调取违章记录,违章发生地均在C的户籍地,违章照片显示的驾驶人为C,证明车辆自2019年起已交付并由C实际使用
2)调取银行流水,证明B、C均已支付合同对价,仅余过户义务未履行
3)保全A与B、C的聊天记录、电话录音,证明A一直在主张债权。
三、办案策略
方案一:以AB的合同起诉,追加C为第三人
本案中有两个合同,根据合同相对性,A只能就其与B的合同要求B履行全部合同义务,但现实情况是车辆已经通过二次买卖交付给了C,B实际无法履行过户义务。因此,A可以就该合同要求B承担违约责任,并主张案外人C代为履行过户义务。
分析:AB所签订的合同存在许多合同瑕疵,且对于过户义务的履行期限没有明确约定,如以该合同起诉,有因无明确被告被不予立案的可能。另,合同中的车辆价款价格也较低,能够主张的违约金不足以补偿A的损失。
方案二:转让合同权利,直接将C列为被告
与B达成合同转让协议,通过合同转让的方式,将B对C的全部合同权利转让给A,A直接与BC签订的合同,向C主张合同权利,要求C履行配合过户的合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分析: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权利义务一并转让,须合同相对人同意,在本案的情况下,C作为合同相对人同意合同转让的可能性很小,且本案BC的合同中,B已履行主要合同义务交付了合同标的,因此仅转让合同权利不仅可行,也更有利于保障诉讼的顺利进行。此外,基于二手车买卖的特殊性,BC的合同价格较AB的高出许多,以BC的合同价款作为主张违约金的基数,更能弥补A的损失。
四、办案结果
通过与B多次沟通,B同意与A签下了合同权利转让协议,并于当日告知了C。基于此,A顺利取得了B对C的合同债权,以自己为原告,以C为被告,提起了民事诉讼,向C主张了合同权利,经法院判决,C履行了过户义务并支付了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