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张先生买了一个门面商铺,然后出租给了下家陈先生,并收取了半年的租金和相当于三个月租金的押金。但是,一个月以后,陈先生提出要退租,理由是这里的电还没通,不能经营。张先生同意了该理由,于是双方定了一个退租的协议,约定:终止租赁合同,张先生须在一个星期内退回陈先生的押金 10 万元。就此协议内容,张先生书写了欠条一张给陈先生。
一个星期后,陈先生来到张先生的办公室准备要回钱款,但是张先生说还得过几天才能给钱。可过几天陈先生再去时,张先生说上次他已经给了陈先生钱。对此,陈先生要求张先生拿出凭证,张先生却说当时陈先生已经当着他的面把欠条撕了,所以自己已经不欠陈先生钱。无奈之下,陈先生委托了三方律师处理此案。
二、办案过程
陈先生当场拿出了所有的证据材料,有合同、协议和最重要的一份证据——欠条的原件。根据这些材料,应该说胜诉是没问题的,但三方律师凭直觉应先了解了一下陈某的基本情况,于是询问他是否有过前科,结果正中直觉,陈先生确实有犯罪的前科。
原来10年前,陈先生血气方刚与人打架被判过刑。但在出狱后,他就改过自新,并没有再犯过什么事。
出于严谨考虑,为了判断是否存在陈先生已经将押金拿回,而欠条没有还给对方的情况,三方律师又通过其他途径了解一下被告方张先生的情况与为人。了解得知,张先生在一个事业单位上班,但近来因为赌博而债台高筑,经常有债主上单位来要钱,说明张先生也存在故意赖账的可能。
一审时案子起诉到了法院,法官先入为主,认为陈先生有前科,是在玩猫腻,张先生趁机抗辩说当时把钱给了陈先生后,陈先生已经当着他的面把欠条撕了。由于法官在审理的过程中明显的有偏向,所以陈先生的脾气也上来了,和法官拍起了桌子。不出意外的一审判决,陈先生败诉了。
三、办案结果
张先生为了证明自己已经还款,请几个人写了证明,内容为当时看到了他已还钱。但是这些人没有出庭作证。根据规定,证人必须出庭,经过原告和被告及法官三方面的质证,才能认定证人证言是否有效。而且书证的效力大于人证。现在原告方有欠条原件,被告没有充分的证据来推翻。
二审时法官客观地分析案情和证据,通过开庭审理,法官认为一审时证人没有出庭,同时内容也是含糊不清,因此决定对一审被告提供的证人证言不予采纳。同时认定原告提供的证据合法有效,应予支持,所以判决被告返还人民币 10 万元。
判决生效不久,陈先生申请法院执行,半年后,陈先生从执行法官手里拿到了执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