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另案嫌疑人为牟利在互联网上搭建淫秽网站防止淫秽视频链接,并以会员费形式收款,供用户浏览淫秽视频。
2021年2月至2021年6月,李先生通过网络与之结识。为牟利,李先生成为该淫秽网站代理,通过微博链接以引流的方式为该黄色网站进行推广并发展会员,后从网站收取的会员费中抽成。通过上述方式,委托人李先生获利人民币1.6万余元。侦察期间,公安机关从该网站随机提取视频数十部,经鉴定均系淫秽视频。2021年7月23日,李先生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家人委托三方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二、办案思路
根据委托人李先生的供述和检察官的起诉书,李先生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因此我方辩护重点有四:
1、李先生系初犯、偶犯。
李先生平时表现良好,无前科劣迹,本次涉罪系其初犯、偶犯。根据《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三条第十九条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管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判处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
2、李先生系从犯,犯罪情节较为轻微,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结果。
李先生的犯罪行为系在他人利益诱惑下通过微博分享色情网站链接,其本人未参与制作色情视频,仅帮助推广,起次要辅助作用,相较于色情网站的建立者危害较小,通过其分享的链接观看视频的消费者也未因此产生较为严重的心理、精神问题或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因此本案的社会危害性不大。
3、李先生有坦白从轻、认罪认罚从宽的量刑情节。
根据《刑法》及“两高三部”发布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李先生到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良好,经过批评教育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无再犯的危险。
4、李先生有退赃、缴纳罚款的经济能力。
李先生家庭条件尚可,有退出全部违法所得并支付法院可能判处罚金的经济能力,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办案经过
1、至看守所数次会见李先生,听取其对犯罪事实的陈述, 核实犯罪情节及犯罪数额。
2、至检察院申请阅卷,对公安机关提交的证据,进行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的逻辑推理和分析。
3、就犯罪所得数额的认定与检察官积极沟通,向法院递交辩护意见书,联系委托人家属筹措资金在审判阶段积极退赃。
4、诉中有效辩护,为委托人争取减刑。
四、办案结果
检察官向法院提出判处李先生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的量刑建议,但本案郭成虎律师准备充分,辩护有力,法院采纳我方全部辩护意见,判决李先生犯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为委托人争取减刑两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