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周某是某平台的网约车司机,在一次营运期间发生了一场车祸。在经过某路口时,周某驾驶的机动车与葛某驾驶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葛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由周某与葛某承担同等责任。葛某家属将周某、保险公司、平台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由于周某一审未委托律师,保险公司主张本案交通事故发生于被告周某驾驶涉事机动车在营运期间,根据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责任。
因此该案件一审法院最终判决:
1、保险公司仅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超出交强险部分,被告周某承担60%责任内的60%;
3、被告平台公司承担60%责任内的40%。
二、案件分析
周某不服该判决,委托三方律师对该案进行上诉,律师与周某沟通后,整理两点上诉理由:
1、商业保险条款中关于车辆营运性质的规定,属于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便应予以特别提示和予以告知,否则免责条款不能成立,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但在上诉人与该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时,其并未将该情形予以告知,也未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上诉人在签署保险合同时对该情形也无明确认知。因此,保险公司仅以投保的系非营运的商业三者险主张免责不能成立。
2、周某在承接平台公司派送的订单时,平台公司都会进行语音播报,称对每一单行程,平台公司都有缴纳保险进行保障。那么,在相关事故责任发生时,对于上诉人和平台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应当由第三人保险公司来承担。
若平台公司未按照语音播报缴纳行程险,则某平台公司的语音播报使上诉人对该行程产生了错误认知,应当承担过错责任。而一审法院在审理时对该行程险事实丝毫未予以审查和认定。
三、办案结果
案件经过三方律师的努力,本案最终以调解结案。
调解结果为:一审由被告周某承担的部分全部由被告平台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