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2年9月24日,当事人与被申请人签署《合作协议》, 约定当事人作为被申请人的区域合伙人,在区域范围内使用被申请人的平台系统、品牌、经营资源进行运营推广、拓展平台用户等。协议期限自2022年9月24日至2023年9月23日止。合作费用包括平台使用费、品牌使用费、技术服务费、技术培训费、宣传推广费、运营支持费等综合费用,总计人民币130,000元。2022年9月24日、9月25日,当事人向被申请人分别转账65,000元,共计130,000元作为合作费用。
因项目未有效实施,当事人要求被申请人退还全部合作费用,被申请人拒绝。后双方经过协商,于2023年5月24日签署《转让协议书》,确认在先签订的《合作协议》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解除,同时在被申请人与后续合作方签约并收到全部合作费用后,扣除招商成本费用、培训费用、一定的投流费用后再向当事支付已收取费用的剩余部分。转让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转让成功后需立刻返还约定的退款比例50%。若未在6个月转让期内成功转让,需立即退款约定比例的50%。现被申请人未在6个月转让期内成功转让,当事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退还合作费用65,000元。综上所述,当事人为维护合法权益,申请仲裁,请求仲裁委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持申请人仲裁请求。
当事人仲裁请求如下:
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返还合作费用65,000元及利息损失;
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律师费;
3、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二、案件分析
《转让协议书》约定被申请人如果没有在6个月内转让成功,应于2023年11月24日返还申请人款项65,000元。因被申请人未按照协议约定返还款项,构成违约,当事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赔偿利息损失。
三、办案结果
1、被申请人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当事人65,0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
2、被申请人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当事人律师费。
3、本案仲裁费全部由被申请人承担,并应于本裁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径直支付给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