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1年3月,当事人人入职被申请人处工作,任“仓库主管”一职,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按照标准工时制安排工作时间,并对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劳动报酬等作出明确约定。自入职以来,申请人接受被申请人安排和管理,并按照被申请人的要求在钉钉上进行考勤打卡。2023年11月,被申请人开始以各种荒谬的理由要与当事人解除劳动关系,当事人要求被申请人提供理由及佐证材料,被申请人均无法提供。之后,被申请人以违反劳动纪律为由向当事人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提出仲裁申请。
当事人仲裁请求如下:
1.2023年11月1日至2023年11月30日工资;
2.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9,690.57元。
二、案件分析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申请人存在伪造考勤的事实,且其提供的员工进出厂区的视频不具有连贯性,无法证明其所主张的事实。当事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三、办案结果
被申请人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当事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59,690.57元。
四、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