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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戚间的借款该如何认定?

2024-05-21 10:34:30 admin

一、案情简介

当事人与被告系亲戚关系。2023年3月15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一份《欠条》,约定被告于2023年3 月15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已分批还清10,000元,剩余90,000元整,定于2023年12月15日还清。当事人于2023年3月15日通过银行向其借款,被告通过微信确认收到上述款项。借款期限届满前后,当事人多次以电话、短信等形式进行催讨,但被告拒不归还上述款项。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当事人委托三方律师并起诉至法院。

对此被告辩称:案涉款项不是借款,当事人与被告双方是合伙做期货的关系,因期货亏本了,当事人逼迫被告出具案涉欠条。

诉讼请求:

被告向当事人归还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9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3 年3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案件分析

当事人提供的落款日期为2023年3月15日的欠条载明:被告于2023年3月15日向当事人借款100,000元整,已分批还清10,000元,剩余90,000元未还,本人定于2023年12月15日前还清。

被告出具欠条后,未按约还本付息。

以上事实,有当事人提供的欠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关于案涉欠条系在原告的逼迫下所签的抗辩,无证据证明。

三、办案结果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当事人 90,0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3年3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利息。

四、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四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七十六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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