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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怀孕,公司不得以不能胜任公司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2024-05-28 13:18:04 admin
一、案情简介

2022年7月,当事人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当事人入职A公司担任服务端开发工程师,月工资为人民币25,000元,劳动合同期限为3年,从2022年7月19日开始至2025年7月18日为止。

2023年12月5日,当事人自测怀孕。12月8日,A公司就辞退问题与当事人协商,当事人明确告知A公司其已怀孕,A公司无权违法辞退当事人。次日,当事人至医院就诊,诊断确认为妊娠状态。2023年12月12日,A公司向当事人送达了《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以当事人在工作中的表现无法满足公司现阶段的基本要求为由,于2023年12月13日违法解除了与当事人之间的劳动合同关系。

综上,当事人认为,A公司在当事人怀孕期间违法解除与自己之间的劳动关系,自己有权要求恢复并继续履行。

当事人仲裁请求:

1、请求恢复与A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2、请求裁决A公司按每月人民币25,000元的标准支付2023年12月13日起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的工资。

二、案件分析

1、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是否需要继续履行

 

当事人于2023年12月8日向A公司告知其已怀孕的事实,在双方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2023年12月12日A公司单方通过邮件向当事人发出《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作出于2023年12月13日起与当事人人解除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以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工作、情势变更等事实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关系,亦不得以裁员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在A公司明知当事人怀孕的情况下,若认为“劳动者在工作中的表现无法满足公司的现阶段的基本要求”,即不能胜任目前的工作,也应当先对当事人采取调整岗位等措施,而不是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当事人在孕期,A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

 

2、关于A公司是否应当向当事人按每月人民币25,000元的标准支付2023年12月13日起至恢复劳动关系之日止的工资

 

A公司2023年12月12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应继续履行。自2023年12月13日起,当事人虽然存在未能实际向A公司提供劳动的客观事实,但系A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原因导致,故对于申请人自2023年12月13日起至双方劳动关系实际恢复之日止的工资,被申请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25,000元/月的标准,予以支付。

三、办案结果


1、当事人与A公司2022年7月18日签订的劳动合同于裁决生效之日起继续履行。

2、A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按照25,000元/月的标准支付当事人自2023年12月13日起至当事人与A公司劳动合同恢复履行之日止的工资。

四、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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