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23年2月20日,当事人通过某招聘APP面试进入A公司处担任美工,约定工资前两个月不变,第三个月开始增加5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23年11月21日,A公司向当事人出具离职证明,载明当事人自2023年2月20日就职于被申请人处,已于2023年11月21日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当事人的工资每月由A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转账给当事人母亲的账户上。A公司已实发当事人2023年11月工资。
仲裁请求:
1、确认A公司与当事人于2023年2月20日至2023年11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A公司支付当事人2023年2月20日至2023年11月2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二、案件分析
1、A公司辩称当事人只是在公司法人的个人工作室工作,和A公司没有建立劳动关系。
当事人通过某招聘APP面试入职,而APP载明的用工单位明确系A公司而非A公司法定代表人个人或其名下其他个体工商户。
当事人入职后接受A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工作安排并由法定代表人个人支付工资,A公司还盖章出具了当事人的离职证明,应认可与当事人于2023年2月20日至2023年11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A公司抗辩主张与当事人未构成劳动关系,故无需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当事人于2023年2月20日入职A公司,A公司应于一个月内与之签订书面劳动合同,A公司未能举证证明有与当事人签订过书面劳动合同,故应支付当事人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11月2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三、诉讼策略
1、确认当事人与被A公司于2023年2月20日至2023年11月2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2、A公司支付当事人2023年3月20日至2023年11月2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A公司应当自裁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付清。
四、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