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与被告于2020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于2020年10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由于婚前当事人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地与其结婚,婚后发现双方性格不合,长期冷战,矛盾难以调和。为了给孩子创造一个健康的生活环境,现夫妻双方达成共识,办理离婚。因离婚前对孩子的抚养权问题存在争议,故当事人提起诉讼请求。
诉讼请求:
1、要求与被告离婚;
2、由当事人抚养孩子。
二、案件分析
当事人收入稳定,父母身体健康,有物质能力将孩子抚养长大。
而被告称:1、自身家庭及生活条件比当事人优越;2、当事人条件不好,不足以保证孩子的成长生活能得到充分照顾和经济支持,并且被告认为当事人并非真心想要孩子抚养权,而是借孩子拿走房子拆迁份额,等将孩子份额占为己有后,会再将孩子交给被告。为了避免今后这方面的纠纷,被告也不同意孩子抚养权归原告。而且如果抚养权归原告,被告将无法探视孩子,对孩子成长将造成重大缺失。综上,被告认为有比较明显的优势, 比当事人更适合抚养孩子。
根据法律规定,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被告认为当事人不适合抚养孩子并提供了证据,但被告提供的证据并不足以证明其的答辩。最终,对于当事人要求离婚并孩子由其抚养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三、办案结果
1、准予当事人与被告离婚;
2、孩子由当事人抚养教育。
四、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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